兒童牙刷GB-30002-2013(20141201)
兒童牙刷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、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3年10月10日公布,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目 ?次
前 ?言
1 范 ?圍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3 術語和定義
4 要 ?求
5 試驗方法
6 檢驗規則
7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·前??言
本標準的4.1,4.2,4.5,表3中1、3、5項,4.6,4.7為強制性的(本網用藍色字表示),其余為推薦性的。
本標準按照GB/T-1.1—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。
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。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。
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。
本標準由全國口腔護理用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牙刷分技術委員會(SAC/TC492/SC2)歸口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慈溪市潔達納米復合材料有限公司、北京市輕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一站、江蘇五愛集團有限公司、揚州明星牙刷有限公司、高露潔三笑有限公司、無錫市興達尼龍有限公司、杜邦興達(無錫)單絲有限公司、江蘇興盛刷業有限公司、廣東雪潔日化用品有限公司、好來化工(中山)有限公司、寶潔(中國)有限公司、揚州金巴麗刷業有限公司、揚州金霞塑膠有限公司、揚州今晨刷業有限公司、江蘇晨潔日化有限公司、江蘇三笑集團有限公司、廣東三椒日化有限公司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李傳和、馬劍波、楊兆金、張文生、肖清、胡瑞莉、鄧小民、盛大明、李端翌、顧明、黃怡康、陳興龍、屠金祥、王金燕、尤松、屈鵬、魏曉英、程小虎、宮寶利、王寶勤、林創有。
1范??圍
本標準規定了兒童牙刷的術語和定義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。
本標準適用于手動植毛兒童牙刷。
本標準不適用于特殊型、功能型牙刷(如:全注膠毛牙刷)和電動牙刷。
2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-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
GB/T-2828.1—2012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第1部分:按接收質量限(AQL)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
GB/T-2829—2002 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(適用于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)
GB-6675—2003 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
GB-19342—2013 牙刷
3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3.1?兒童牙刷?child
,
stoothbrushes供14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牙刷。
3.2?毛束強度?tuftstiffness
由毛束彎曲力或公稱絲徑得到的毛束強度。
3.3?毛束強度分類?tuftstiffnesscategory
由毛束彎曲力或公稱絲徑得到的強度分類,軟、中、硬。
3.4?飾件?accessory
與產品使用功能無關,起裝飾性作用的小物件。
4要??求
4.1 衛生要求
4.1.1?刷毛、刷柄、刷頭、飾件不應脫色。
4.1.2?牙刷各部位、飾件應清潔,無污物,無異味。
4.1.3?銷售產品應有包裝,包裝內外應干凈整潔,無污物、開裂。
4.2 安全要求
4.2.1?牙刷頭部、刷柄各部位、飾件外形應光滑(特殊工藝除外),無銳邊,無毛刺,其形狀不應對人體造成傷害。
4.2.2?牙刷頭部應不能拆卸。
4.2.3?有害元素:產品中可溶性銻、砷、鋇、鎘、鉻、鉛、汞、硒或這些元素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過表1中的數值。
4.3 規格尺寸
規格尺寸(見圖1)應符合表2的要求。
4.4 毛束強度
毛束強度分類應為軟毛,牙刷毛束彎曲力小于6N或公稱絲徑(?)小于等于0.18mm。
4.5 物理性能
物理性能應符合表3的要求。
4.6 磨毛
牙刷刷毛單絲頂端輪廓經磨毛應去除銳角,且不應有毛刺。合格與不合格單絲頂端輪廓如圖2中a)、b)所示。平形毛型牙刷刷毛單絲頂端輪廓合格率應大于等于70%;異形毛型牙刷刷毛單絲頂端輪廓合格率應大于等于50%。
4.7 飾件
4.7.1?產品銷售包裝上應明示適用年齡范圍。
4.7.2?產品的不可拆卸飾件連接牢度應大于等于70N。
4.7.3?產品的可拆卸飾件均應符合GB-6675—2003中A.4.4.1和A.4.4.2的要求。
4.8 外觀質量
外觀質量應符合表4的規定。
5試驗方法
5.1衛生要求
5.1.1?脫色試驗:用充分浸透65%乙醇的脫脂棉,分別在刷頭、刷柄、刷毛、飾件上用力往返擦拭100次,目測觀察脫脂棉上是否有顏色。
5.1.2?目測檢查牙刷各部位、飾件是否清潔,無污物,用嗅覺判斷有無異味。
5.1.3?目測銷售產品是否有包裝,包裝是否有開裂,包裝內外是否干凈整潔,無污物。銷售產品包裝檢查以刷毛不被手直接觸摸到為合格。
5.2 安全要求
5.2.1?牙刷頭部、刷柄各部位、飾件在自然光或40W燈光下距離產品300mm目測,并用手感檢查。
5.2.2?目測并手感檢查牙刷頭部是否可拆卸。
5.2.3?產品中有害元素按GB-19342—2013中附錄A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。
5.3 規格尺寸
規格尺寸分別用最小分度值為0.02mm的游標卡尺、0.01mm的外徑千分尺、0.5mm直尺進行測量。
5.4 毛束強度
5.4.1?毛束強度分類以毛束彎曲力評定,按GB-19342—2013中附錄B方法進行測試。
5.4.2?毛束強度分類按明示的公稱絲徑評定。
5.4.3?如對毛束強度分類評定結果有爭議時,按GB-19342—2013中附錄B方法進行仲裁。
5.5 物理性能
5.5.1?毛束拉力
按GB-19342—2013中5.5.1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。
5.5.2?柄部抗彎力
5.5.2.1?試驗裝置:拉力試驗機(最小分度值為0.1N)、反向器、專用夾具。
5.5.2.2?試樣制備:自刷頭頂端量至40mm處作第一標記,從此標記往下50mm處作第二標記。在溫度(20±5)℃條件下,恒溫4h。
5.5.2.3?試驗條件:溫度(20±5)℃,拉力試驗機升降速度為勻速(100±10)mm/min,壓頭半徑6mm,作用于跨距的中間部位。
5.5.2.4?試驗步驟:將專用夾具放在反向器上,反向器安裝在拉力試驗機上,試樣放在支座上,兩標記分別對準左、右兩支點,刷毛向下,壓頭垂直作用于試樣的軸線(見圖3),開動拉力試驗機。讀取試樣斷裂時的讀數或從壓頭接觸試樣起,下降25mm,試樣仍不斷時停止加荷。
5.5.3?頸部抗彎力
5.5.3.1?試驗裝置:拉力試驗機(最小分度值為0.1N)、鋼絲、刷柄夾具。
5.5.3.2?試樣制備:自刷頭頂端量至10mm處作第一標記,從此標記往下65mm處作第二標記。在溫度(20±5)℃條件下,恒溫4h。
5.5.3.3?試驗條件:溫度(20±5)℃,試驗機升降速度為勻速(100±10)mm/min。
5.5.3.4?試驗步驟:將直徑2mm,長約250mm的鋼絲對折放入拉力試驗機的上鉗口中夾住。刷柄放入刷柄夾具中并固定在第二標記處(刷毛向下),刷柄夾具連接在拉力試驗機的下鉗口中,鋼絲套在第一標記處(見圖4),開動拉力試驗機,讀取試樣斷裂時的讀數或彎曲至極限仍不斷時停止加荷。
5.5.4?耐溫性能
耐溫性能按GB19342—2013中5.5.4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。
5.5.5?單絲彎曲恢復率
單絲彎曲恢復率按GB19342—2013中5.5.5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。
5.6 磨毛
磨毛按GB-19342—2013中5.6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。
5.7 飾件
5.7.1?目測產品包裝上是否有明示的適用年齡范圍。
5.7.2?不可拆卸飾件按GB-6675—2003中A.5.24.6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。
5.7.3?可拆卸飾件按GB-6675—2003規定方法進行測試。
5.8外觀質量
在自然光線或40W燈光下距離產品300mm目測,刷柄中的氣泡缺陷用標準塵埃圖對比檢查。
6檢驗規則
6.1?檢驗分類
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6.2?出廠檢驗
6.2.1?凡提出交貨的產品,均應進行出廠檢驗。產品應經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,并附檢驗合格標識。
6.2.2?出廠檢驗按GB/T-2828.1—2012規定進行,采用特殊檢查水平S-3的正常檢查一次抽樣方案,其檢驗項目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接收質量限AQL值見表5。
6.2.3?出廠檢驗若判為不合格批時,可從該批產品中雙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,如復檢有一項仍不合格,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。該批產品應返工后方可交驗。
6.3 型式檢驗
6.3.1?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時;
b)正式生產后,如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變動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
c)正常生產后,對批量產品進行抽樣檢查,每年至少一次;
d)產品停產半年后,恢復生產時;
e)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
f)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。
6.3.2?型式檢驗的樣本應從經過出廠檢驗的合格批中抽取18支檢驗,型式檢驗的評定以不合格支數計算。
6.3.3?型式檢驗按GB/T-2829—2002規定進行,采用判別水平I的一次抽樣方案。檢驗項目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不合格分類、不合格質量水平(RQL值)、樣本數、判定數組見表6。
6.3.4?有害元素應符合4.2.3要求,否則判定為不合格。
6.3.5?毛束強度測試樣品5支,3支及以上的數據與明示強度相符,判定為合格,否則判定為不合格。
6.3.6?有一項不合格判定為型式檢驗不合格。
7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7.1 標志
7.1.1?產品銷售單位包裝上應標有以下中文內容:
a)產品名稱;
b)生產廠廠名、廠址;
c)產品執行標準編號;
d)公稱絲徑;
e)適用年齡范圍(指有飾件的產品);
f)產品質量檢驗合格標識。
7.1.2?產品包裝箱應有以下中文內容:
a)產品名稱;
b)生產廠廠名、廠址;
c)型號;
d)數量;
e)長×寬×高。
7.2 包裝
產品包裝箱應牢固,無破損,包裝箱上的貯運標志應符合GB/T191的規定。
7.3 運輸
產品搬運時要輕取輕放,防止雨淋和重壓。
7.4貯存
產品應貯存在干燥、通風的倉庫內。
戴衛祥 律師
戴衛祥,男,遼寧東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,三級律師,工學、法學學士學位?,F任遼寧省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、遼寧省省級人民監督員,大連市律師協會房地產與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,大連市司法局法律顧問。
2001年從事法律工作,具有多年工作經驗、律師執業經驗及4年工程建設現場管理經驗,先后擔任恒大集團大連公司、遼寧公司監察室主任。執業以來,代理過建設工程鑒定、刑事鑒定、機動車交通事故鑒定、醫療損害及醫療產品質量鑒定、消防工程鑒定、環境損害鑒定等各類司法鑒定案件,積累了豐富的司法鑒定辦案經驗,并成功代理過多起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無罪的刑事、司法鑒定行政確認等案件,在司法鑒定專業有深入、系統的研究和實踐。
執業期間,秉承“忠實、勤勉、認真、專業”的執業理念,為多家企業及個人辦理幾百起成功案件,以認真細致地專業服務,贏得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和信賴。
戴衛祥律師聯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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